文书补强

交通事故赔偿材料整理

围绕事故责任、损失项目、保险赔付、垫付款和特殊责任主体生成可复核草稿;2026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(二)自6月30日起施行,需核对案件是否尚未终审。

当前状态
需要补充/复核
01进行中
导入材料

粘贴认定书、病历、票据、保单和沟通记录

02待处理
确认事实

候选事实先人工确认,再进入字段

03待处理
拆请求

按责任、损失、保险和特殊主体拆分

04待处理
生成草稿

输出要件表、抗辩表、证据目录和复核清单

材料导入

识别内容先作为待核实材料进入候选事实池,不直接覆盖责任比例、医疗金额、伤残等级、保险限额等关键事实。

交通事故诉讼时间线

当前:责任认定
  1. 1
    责任认定
    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确定责任比例。
  2. 2
    治疗与伤残鉴定
    完成治疗,必要时做伤残/三期(误工护理营养)鉴定。
  3. 3
    固定损失与保险
    汇总各项损失与票据,核对交强险/商业三者险。
  4. 4
    起诉立案
    列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为被告,写明各项赔偿请求。
  5. 5
    举证质证
    就责任、伤残、各项损失与保险赔付举证质证。
  6. 6
    判决或调解
    取得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。
  7. 7
    申请执行
    生效后向保险公司/侵权人申请执行。
事故责任认定

主张对方承担事故责任

以交警责任认定为基础确定责任比例,作为赔偿计算前提。

字段 0/4
举证责任(受害方侧)

对事故发生与对方责任承担举证责任(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重要证据)。

对方(责任方/保险人):对责任认定不当、受害方过错(过失相抵)承担举证责任。

证据目录
  • 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,可举证推翻
  • · 事故现场/监控/行车记录
  • · 过错与因果(过失相抵)
法条提示
  • ·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(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)
  • ·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八条(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道交法与本法)
  • ·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(过失相抵)

复核:责任认定书是重要但非唯一证据,可举证推翻;机动车与非机动车/行人间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补偿规则,过失相抵须个案核。

争议类型

可多选;系统会据此提示请求要件、证据目录和对方抗辩。

已选 0

事故与责任

先固定事故时间、地点、类型、交警材料和责任比例。

人身损害

医疗、误工、护理、营养和伤残/死亡项目需要分项证明。

财产损失与保险

先看交强险分项限额,再看商业三者险和责任人剩余责任。

垫付、复核与特殊情形

垫付款、救助基金、医保工伤和特殊责任主体要单独提示人工复核。

已有证据

先记录证据类型;正式上传或提交前再脱敏、核对原件和页码。

已选 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