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状态
需要补充/复核
01进行中
导入材料
粘贴认定书、病历、票据、保单和沟通记录
02待处理
确认事实
候选事实先人工确认,再进入字段
03待处理
拆请求
按责任、损失、保险和特殊主体拆分
04待处理
生成草稿
输出要件表、抗辩表、证据目录和复核清单
材料导入
识别内容先作为待核实材料进入候选事实池,不直接覆盖责任比例、医疗金额、伤残等级、保险限额等关键事实。
交通事故诉讼时间线
当前:责任认定- 1责任认定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确定责任比例。
- 2治疗与伤残鉴定完成治疗,必要时做伤残/三期(误工护理营养)鉴定。
- 3固定损失与保险汇总各项损失与票据,核对交强险/商业三者险。
- 4起诉立案列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为被告,写明各项赔偿请求。
- 5举证质证就责任、伤残、各项损失与保险赔付举证质证。
- 6判决或调解取得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。
- 7申请执行生效后向保险公司/侵权人申请执行。
事故责任认定
主张对方承担事故责任
以交警责任认定为基础确定责任比例,作为赔偿计算前提。
举证责任(受害方侧)
对事故发生与对方责任承担举证责任(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重要证据)。
对方(责任方/保险人):对责任认定不当、受害方过错(过失相抵)承担举证责任。
证据目录
- 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(认定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,可举证推翻)
- · 事故现场/监控/行车记录
- · 过错与因果(过失相抵)
法条提示
- ·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(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)
- ·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八条(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道交法与本法)
- ·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(过失相抵)
复核:责任认定书是重要但非唯一证据,可举证推翻;机动车与非机动车/行人间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补偿规则,过失相抵须个案核。
争议类型
可多选;系统会据此提示请求要件、证据目录和对方抗辩。
事故与责任
先固定事故时间、地点、类型、交警材料和责任比例。
人身损害
医疗、误工、护理、营养和伤残/死亡项目需要分项证明。
财产损失与保险
先看交强险分项限额,再看商业三者险和责任人剩余责任。
垫付、复核与特殊情形
垫付款、救助基金、医保工伤和特殊责任主体要单独提示人工复核。
已有证据
先记录证据类型;正式上传或提交前再脱敏、核对原件和页码。